(2015)仓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与朱国清、张小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朱国清,张小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京恒,董事长。被告朱国清,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张小明,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清、张小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存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灵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