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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与朱国清、张小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朱国清,张小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京恒,董事长。被告朱国清,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张小明,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清、张小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存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灵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