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燕、何元庆信用卡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何元庆,吴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9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00号。负责人张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毅、王笑,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元庆,男,汉族,1979年11月11日生。被执行人吴燕,女,汉族,1983年9月17日生。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与何元庆、吴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鼓商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何元庆、吴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15068.71元、透支利息7092.67元、滞纳金20472.64元,共计242634.02元,并自2014年7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支付透支利息���滞纳金;二、被告何元庆、吴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律师费10379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苏A×××××小轿车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何元庆、吴燕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何元庆名下有苏A×××××宝马牌小型轿车等汽车三辆、吴燕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等车辆两辆,本院进行了查封,但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未能处置。何元庆、吴燕已下落不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将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 仲 旺执行员 仇 正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