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鼓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鼓初字第8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甘某,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剩余15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代理审判员 张永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