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郊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郊民初字第86号原告门某某,女,现住四平市。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人民陪审员 林 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