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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刑减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XX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减字第348号罪犯XX田,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乌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XX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罪犯XX田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XX田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XX田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百分考核中连续记功6次。罚金2000元未履行,有罪犯户籍所在地乌达区新达街道办事处安居佳苑社区居委会、乌海市乌达区新达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及罪犯狱内消费明细证实,其家庭贫困,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贫困证明、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XX田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李建伍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