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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滕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玉祥与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祥,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滕民初字第42号原告刘玉祥。委托代理人彭守智,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刚,董事长。原告刘玉祥与被告荣成市新庄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的起诉应该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且已经由劳动行政部门调解处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玉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洪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