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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凤林与天津市华林客运出租汽车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林,天津市华林客运出租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688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林,男,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林客运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元阳道华坪路21-23号。法定代表人谭丽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媛,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刘凤林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林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南民三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林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刘凤林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6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