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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红申请宣告王祥吉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8号申请人:徐红,女,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申请人徐红申请宣告王祥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红诉称,其与王祥吉系夫妻关系,王祥吉生前在“鲁岚渔62173”轮工作。2014年11月22日,“鲁岚渔62173”轮与“阿卡丹尼斯姆”轮(M.VAKDENIZM)在江苏连云港外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鲁岚渔62173”轮沉没,随船船员王祥吉落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徐红申请本院宣告王祥吉死亡。经查,王祥吉,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出生。申请人徐红系王祥吉之妻。2014年11月22日,“鲁岚渔62173”轮与“阿卡丹尼斯姆”轮(M.VAKDENIZM)在江苏连云港外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鲁岚渔62173”轮沉没,随船船员王祥吉落海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祥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祥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祥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王祥吉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祥吉仍下落不明,确无生还可能,其死亡的事实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祥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