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易大力与汉寿县崔家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大力,汉寿县崔家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46号原告:易大力,男。委托代理人:彭岗珊,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寿县崔家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崔家桥镇。法定代表人:刘先开,汉寿县崔家桥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张亮,汉寿县崔家桥镇司法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大力与被告汉寿县崔家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大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大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易大力负担。审判员 胡雪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满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