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弋世民与杨入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弋世民,杨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弋世民,男,1955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入林,男,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弋世民诉杨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弋世民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能够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弋世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金江博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