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姚又嘉与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又嘉,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姚又嘉,女,生于1973年5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8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姚又嘉申请执行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同时查明,本院在2015年3月4日依法向协助执行人广安市邻水县中医院送达了扣留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安市邻水县中医院医院应收取货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扣留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安市邻水县中医院应收取的货款92582.09元予以提取。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