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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阿布史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布史针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292号罪犯阿布史针,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2010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0)川凉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布史针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川刑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川刑执字第115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止于2031年11月13日。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欧守江、邓春红出庭提请对罪犯阿布史针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海鹏、任振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阿布史针,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阿布史针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检举他人脱逃和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对罪犯阿布史针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阿布史针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布史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检举他人脱逃和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经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重大立功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阿布史针在服刑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布史针予以减刑二年十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至二○二九年一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