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瓜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瓜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4年2月25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瓜州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智,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2014年5月9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瓜州县看守所。辩护人袁爱军、李鸿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瓜检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李智、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袁爱军、李鸿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检察机关补查证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6月底,被告人张某某注册“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网页,通过QQ、QT等网络聊天工具,以“总监”身份在互联网上谎称公司由五名股东注册,从事房地产、矿产等经营对外进行虚假宣传,以低投入、高回报返利为诱饵,要求投资者向公司“静态”投资1000元至10万元不等,每天按投资额的2%返利、“动态”投资以4800元为一份,会员动态投资后获得介绍新人投资的资格,每介绍一名新会员投资,可从中获取见点奖1900元,通过骗取后面投资者资金返还先前投资者分红,并以张某某、赵某某个人银行帐户作为“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帐户吸收投资款,使用网银转帐方式对会员进行分红返利。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网名御玺)通过一网名“大爱”的女人接触到了“香港恒久远公司”,并投资作为会员。同年4月王某某通过网络发展了玉门的张某甲作为下线,张某甲又通过瓜州的王霞发展瓜州会员90多人。在此期间,王某某利用张某某提供的QT课堂在互联网上以总经理、讲师的身份向会员虚假宣传“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的投资模式、制度,分享个人经验,鼓动他人投资,使更多人上当受骗。2013年5月,张某某、王某某又组织部分会员免费(瓜州会员刘冬霞和李某某)前往北京考察,期间张某某雇佣他人充当“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董事长,向会员宣传公司发展前景,让更多人投资。2013年6月,张某某带领王某某等人为了吸收更多的瓜州投资者参与“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到瓜州考察,向投资者再次进行虚假宣传。同年6月中旬“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突然关闭,张某某失去联系,返利停止。在张某某、王某某虚假宣传和高额返利的诱导下,瓜州的王霞、赵永忠、赵星红、刘冬霞、王艳、张某乙等90余人,共投资“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300余万元,全部通过张某甲将投资款打入张某某指定的赵某某财付通账户内,导致瓜州90多名投资者投资款672566.2元受损。“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关闭后,王某某又与乔义(网名“孤狼”另案处理)注册了“德心贸易会所”,并通过“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QT网络课堂谎称如果“香港恒久远公司”会员再向“德心贸易会所”缴纳2800元动态投资,该会所将继续向会员返利1%,弥补会员在“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的损失。瓜州会员为了弥补损失,约30人通过张某甲再次向“德心贸易会所”投资,后“德心贸易会所”又停止向瓜州会员返利,导致瓜州会员受损20多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张某某在本案中作用不大,获利不多,诈骗数额计算不准,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提出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2013年5月其未组织会员到北京考察,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人提出指控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王某某系投资者,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6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以互联网为依托,注册“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的网页,通过QQ、QT等网络聊天工具,以“总监”身份在互联网上谎称公司由五名股东共同出资注册,从事房地产、矿产等实体经营对外进行虚假宣传,并以低投入、高回报返利为诱饵,制作公司分红返利模式(要求投资者以“静态”或者“动态”两种投资方式进行投资,“静态”投资1000元至10万元不等,每天按投资额的2%返利、“动态”投资以4800元为一份,会员投资后获得介绍新人投资的资格,每介绍一名新会员投资,可从中获取见点奖1900元,通过骗取后面投资者资金返还先前投资者分红),并以张某某、赵某某个人银行帐户作为“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帐户吸收投资款,使用网银转帐方式对会员进行分红返利。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网名御玺)通过一网名“大爱”的女人接触到了“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并投资作为会员。2013年4月王某某通过网络发展了玉门的张某甲作为下线,张某甲又通过瓜州的王霞发展瓜州会员90多人。期间,王某某利用张某某提供的QT课堂在互联网上以总经理、讲师的身份向会员虚假宣传“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的投资模式、制度,分享个人经验,鼓动他人投资,使更多人上当受骗。2013年5月,张某某组织部分会员免费(瓜州会员刘冬霞和李某某)前往北京考察,期间张某某雇佣他人充当“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董事长,虚构事实向会员宣传公司发展前景,以获取会员信任,让更多人投资。2013年6月,张某某带领王某某等人为了吸收更多的瓜州投资者参与“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到瓜州考察,并向投资者再次进行虚假宣传。同年6月中旬“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突然关闭,张某某失去联系,返利停止。在张某某、王某某虚假宣传和高额返利的诱导下,瓜州的王霞、赵永忠、赵星红、刘冬霞、王艳、张某乙等90余人,共投资“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300余万元,全部通过张某甲将投资款打入张某某指定的赵某某财付通账户内,导致瓜州90多名投资者投资款672566.2元受损。“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关闭后,王某某又与乔义(网名“孤狼”另案处理)注册了“德心贸易会所”,并通过“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QT网络课堂谎称如果“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会员再向“德心贸易会所”缴纳2800元动态投资,该会所将继续向会员返利1%,弥补会员在“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的损失。瓜州会员为了弥补损失,约30人通过张某甲再次向“德心贸易会所”投资,后“德心贸易会所”又停止向瓜州会员返利,导致瓜州会员受损6万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1)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3)查询张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等人帐号清单及财付通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向张某甲汇款,张某甲将款汇给赵某某及通过财付通返利的事实;(4)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对作案工具予以扣押的事实。2、物证:公安机关从张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处依法扣押的电脑、银行卡、U盘、手机,证实被告人利用网络诈骗他人钱款所使用的工具。3、证人苏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等人证言,证实张某某、王某某利用网络集资诈骗的事实。4、被害人王霞、康红霞、赵淑萍等多名被害人陈述,证实被骗的事实。5、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证实案件的事实。6、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从张某某处扣押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中提取账号18个,从张某甲手机中调取大量信息。7、证人张某乙、李某某辨认笔录,证实对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身份进行了辩认。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所起的作用较大,王某某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张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获利不多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凭证等证据,证实张某某虚构其系“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的总监,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瓜州被害人的钱款均通过张某甲汇给赵某某,而赵某某的卡系张某某办理并持有,案发后张某某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所提诈骗数额计算不准的意见,经查,指控的诈骗数额,系根据被害人向张某甲卡上汇款的数额,张某甲又将款汇给户名赵某某的银行凭证,扣除张某某通过财付通向被害人返利数额计算而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集资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行为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根据此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诈骗数额符合上述规定,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其他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所提王某某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指控事实不清,王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经查,依据查证的证据证实王在“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担任总经理、讲师,其并未看到过公司的经营实体,为了获利,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开进行虚假宣传,后跟随张某某又到瓜州继续做虚假宣传,当“香港恒久远投资公司”关闭后鼓动他人又向“德心贸易会所”投资,让他人继续上当受骗,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对他人的诈骗活动起到积极的宣传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二款之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依此规定,王某某系共犯,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折抵先行拘留38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4日,折抵刑期7日,共计折抵刑期45日,至2020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二部,依法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他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杨春花审判员 李春年审判员 张爱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