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孔尧,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彬华,男,住夹江县甘霖镇。本院在执行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636.8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公告费560元。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