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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南关居民委员会与巨野县振兴棉纺织一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南关居民委员会,巨野县振兴棉纺织一厂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南关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张百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付道勇,该居委会成员。被告巨野县振兴棉纺织一厂,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付长民,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南关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巨野县振兴棉纺织一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南关居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巨野县振兴棉纺织一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2元,由原告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南关居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徐福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