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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兴林与乌鲁木齐今典秀玻璃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兴林,乌鲁木齐市今典秀玻璃有限公司,张启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3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兴林,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乌鲁木齐市沙区。委托代理人:何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今典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张士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昌军,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士强,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启,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交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士强,今典秀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张兴林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今典秀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典秀公司)、张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乌 日 娜代理审判员 赵 亚 丽代理审判员 帕孜来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