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宋莲英与丛良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莲英,丛良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829号原告:宋莲英。被告:丛良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莲英与被告丛良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富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