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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韩雪与刘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刘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1911号原告韩雪,女,满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刘攀,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诉被告刘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