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韩雪与刘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刘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1911号原告韩雪,女,满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刘攀,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诉被告刘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