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农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农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张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王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