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宽群与薛秋香、周勇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宽群,薛秋香,周勇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369号申请执行人王宽群。被执行人薛秋香。被执行人周勇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458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宽群向本院申请执行。通过查询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安执字第01369号本次之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选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