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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叶剑平与陈德创、叶志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546号原告:叶剑平,男,住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永源,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巧怡,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创,男,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叶志茂,男,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叶剑平诉被告陈德创、叶志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星荣独任审判,因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给两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剑平的委托代理人刘永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德创、叶志茂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剑平诉称:被告陈德创在2012年5月9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0日,被告叶志茂对该笔借款作连带保证担保,立下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都没有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8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叶剑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二、借据,证明被告陈德创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德创、叶志茂在诉讼中没有提出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德创在2012年5月9日向原告叶剑平借款60000元,立下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据载明:“今有借款人:陈德创,身份证号码:441227XXXXXX0615,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00元),由担保人:叶志茂,身份证号码:441281XXXXXX063X作借款担保,借款期限为60天,借款人保证到期还款,如果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的,由担保人连带承担偿还借款。借款人:(签名:陈德创,按手印:时间:2012年5月9日。担保人:(签名:叶志茂,按手印:时间:2012年5月9日”。两被告并在借据上按指模确认。被告陈德创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本院认为:被告陈德创、叶志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应依法缺席判决。原告叶剑平与被告陈德创之间的借款60000元属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被告陈德创向原告借款60000元属实,有被告陈德创、叶志茂亲笔签名的借据等为凭,本院予以采信,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陈德创归还借款6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叶剑平要求被告陈德创支付利息的诉求,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利息可从借款逾期之日2012年7月10日起,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至还清款日止。被告叶志茂是被告陈德创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对本案被告陈德创向原告的借款60000元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叶志茂对本案借款60000元借款本息负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德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叶剑平,利息从2012年7月10日起,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至还清款日止。被告叶志茂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陈德创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陈德创、叶志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0元、公告费300元,共1780元,由被告陈德创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740元、公告费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少斌审 判 员  刘星荣人民陪审员  杜亚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麦绮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