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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栖执字第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韩利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利光,韩学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1237-1号申请执行人韩利光。被执行人韩学功,现栖霞市苏家店镇吴家村。申请执行人韩利光与被执行人韩学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栖民一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学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0×××87账户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