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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颖与郭梦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颖,郭梦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徐颖,住天津市宁河县。委托代理人:徐斌,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郭梦宇,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颖诉被告郭梦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颖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颖自负。审 判 长  杜 芳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代理审判员  董立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