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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吕梁中阳十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吕梁中阳十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文瑞,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欢珍,女,1976年10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141102197610160020),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井龙煤业办事处)。被执行人井建娃,男,1976年4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1433119760407471X),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井龙煤业办事处)。被执行人吕梁市井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井建娃,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吕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2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欢珍、井建娃、吕梁市井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谭政廷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