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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顺木与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沙埂宗隆页岩砖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顺木,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沙埂宗隆页岩砖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214号原告:赵顺木,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沙埂宗隆页岩砖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沙埂。法定代表人:叶光云,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顺木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沙埂宗隆页岩砖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顺木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凤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