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召明与陈范涛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召明,陈范涛,赵明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137号原告陈召明,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陈范涛,男,30岁,汉族,住济阳县。被告赵明亮,男,31岁,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召明与被告陈范涛、赵明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范涛、赵明亮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召明对被告陈范涛、赵明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召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