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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王某甲要求宣告王军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48年1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军干部,住所大荔县城关镇。申请人王某甲,女,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大荔县城关镇。申请人王某某、王某甲要求宣告王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某、王某甲与被申请人王军系父子、母子关系,1997年被申请人王军去大荔县同州宾馆上厕所后走失,申请人及家人、朋友四处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起诉来院,申请宣告王军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王军,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退役军人,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北大街70号,身份证号:612127197112070015。申请人王某某、王某甲与被申请人王军系父子、母子关系,1997年被申请人王军去大荔县同州宾馆上厕所后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王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王某甲的申请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人王某某、王某甲申请宣告王军死亡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