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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周兵、郝二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郝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个体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某,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2104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郝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阎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份左右,被害人马某乙通过袁某认识了被告人周某、郝某某二人。周某称能通过关系买到位于邯郸市涉县天津钢铁集团的“脱硫渣”,周某、郝某某称可以帮马某乙以每吨260元的价格买到5吨脱硫渣,并提出先交40万元,三天后开出票来就可以将脱硫渣拉走。2013年8月6日马某乙在袁某、郝某、马某甲的见证下,在周某、郝某某的租住处给了周某、郝某某40万现金用于购买脱硫渣。后被告人周某、郝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更换电话号码、离开租住处逃避马某乙向其催要货款。据查证,周某在收到40万元后三日内以杨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起亚汽车,该钱款并未用于购买脱硫渣。2014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以合伙做麦冬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71000元,用于个人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当庭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郝某某否认公诉机关对其的指控,辩称其不知道,也没有参与周某的诈骗行为。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周某、郝某某系恋人关系,2013年被害人马某乙通过袁某认识了周某、郝某某,周某向马某乙、袁某谎称在中央、河北省以及天津国资委都认识人,能够帮助马某乙从邯郸市涉县的天津钢铁厂中买到脱硫渣,并要求先交40万元做为货款。2013年7、8月份时,被害人马某乙和袁某、郝某、马某甲等人到被告人周某、郝某某位于石家庄市东里村的租住房内,将4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周某、郝某某。被告人周某、郝某某向被害人马某乙出具收款凭证,后被告人周某、郝某某收到钱后即失去联系,同时以杨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起亚汽车,其他钱财用于被告人周某挥霍,该钱款并未用于购买脱硫渣。2、2014年5月中旬的时候,被告人周某在杨某的家中提出要和杨某合伙做麦冬药材生意,杨某分三次给了被告人周某71000元,被告人周某收到钱后用于自己的花销,并没有用于做药材生意。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被告人周某供述共七次,内容分别为:2014年5月28日第一次供述:五、六年前,我在石家庄市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郝某某,后来我们就在一起同居了。认识半年后我同郝某某回她家里见到她家里人时,我为了让自己有点面子,就和他家里的人说,我认识市委组织部部长梁彬(音),还有组织部一个叫“董新华”的,还认识天津市国资委主任等话。到了后来,郝某某的家里人就到处说他们家的女婿有本事。到了去年,马某乙、袁某通过郝某某找到我租的地方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里村。他们找到我后,说他们想购买“脱硫渣”,问我能找人给办吗。我说我在中央有关系,帮他们办成这件事没有问题。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就告诉他们二人,说找关系需要钱,让他们先给我40万元钱。于是在2013年8月初我们商定在东里村见面给钱,当时他们一共来了有四个人,除了马某乙、袁某二人以处,还有郝某某的姐夫和另外一名男子,马某乙、袁某将40万元现金直接交给了我,然后他们写了个收条,写上了郝某某的身份证号,让我在条子上签字。当时郝某某也在。因为我不会写字,他们给写,郝某某看过没有问题后,我在上面签上我的名字。我收到钱后,过了半过月,我带着现金回四川老家了。郝某某是过了有一个多月来找我的。后来我们俩就住在了我的老家。期间回过石家庄几次。收到钱后我没有给他们办理购买脱硫渣的事,因为我根本就不认识我前面说的市委组织部部长梁彬(音),还有组织部一个叫“董新华”的,我只是在打工时,给市组织部门搬过家。和市委组织部部长梁彬(音),还有组织部一个叫“董新华”没有交情,就知道有这么个名字。中央和天津也不认识人。因为他们问我天津认识人吗,我当时顺嘴说天津也认识人。我因为想做点生意没有本钱就想了这个法子。这40万元在石家庄做生意时,被别人骗了26万元。余下的钱都被我在老家盖房子等花光了。是马某乙、袁某和郝某某的弟弟带着我去,我之前从来没有去过。他们说这个厂有人。把我拉过去认识一下什么是“脱硫渣”。郝某某知道这件事,因为每次我和他们谈这件事时,她都在场。2014年5月29日第二次供述:因为我经常在郝某某面前吹嘘说我认识好多领导,郝某某就和他父亲说了,马某乙和袁某应该是从郝某某嘴里听到我认识这么多领导,就找我问我能不能办“脱硫渣”的事情,我当时和他们说,给他们找找人看能不能办,在等我信的时候,他俩经常叫我和郝某某一起出去吃饭,后来我就骗他们说能办,他们将40万元给我后,我就一直推脱他俩并把手机号换了,也搬了家。郝某某不知道我有没有这个能力。2014年5月31日第三次供述:2013年12月份,我在西二环和振岗路吃饭的时候,认识一个叫李元的男子,他说他是做药材的,我们聊得挺投机的,然后他就和我说一起做药材吧,我就同意了,然后我就给了他26万元钱,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了。我只知道他叫李元,30岁左右,他自称是保定人,我和他不太熟悉,其他情况我不熟悉。我们在一起吃过几次饭,我觉得他挺可靠的,就没有想太多,将钱给了他。我买的红色的起亚K3是用杨某的身份证购买的,他的身份证号码为××,上个月我卖给了收二手车的,卖了9万元,9万元钱我都花了。2014年6月17日第五次供述:2014年5月份的时候我还骗了一名叫杨某的男子71000元钱,当时我在杨某工农路民心广场南面的家中和杨某说咱俩一起合伙做麦冬药材的生意吧,这个比较赚钱,我老家四川绵阳生产这种药材,保定安国的麦冬药材都是从我老家绵阳进的货,杨某当时就相信并且同意了,我又和杨某说你给我71000元钱就什么都不用管了,我回四川绵阳负责进麦冬药材等卖了钱后,咱俩再分,杨某说行。因为我们认识十几年了,他比较了解知道我不会骗他的。后来杨某分了三次共给了我71000元,我拿上这些钱后就没有去进麦冬药材,直接给我哥哥周军打回去24000元,我大堂弟周朝俊打了20000元,二堂弟周季打了10000元,还剩17000元,我自己全部花完了。因为我在老家绵阳盖的房子,是他们帮忙盖的,这些钱是给他们的工钱。2014年11月10日第六次供述:我买车的时候郝某某不在场,我和杨某一起去石家庄市北二环于西三庄街交叉口附近一家4S点买的,我刚买车时她不知道,后来郝某某从石家庄到绵阳乘坐火车找我时我开着这辆起亚K3轿车去接的她,当时郝某某问我这辆车是哪来的,我告诉她是我自己买的。郝某某也没有问我买车钱是从哪来的,我也没跟她说。2013年7月底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当时马某乙将钱给了我之后,过了两三天我就用马某乙给我的钱买了起亚K3轿车。买了该车后就将该车停放在石家庄市维明大街永辉超市地下停车场内,三天后我和杨某一起驾着该车回到四川省绵阳市老家。2014年12月17日第七次供述:是袁某和马某乙开车带我去的邯郸涉县天铁钢厂,说这有脱硫渣,问我有没有关系能把脱硫渣买出来。是马某乙找的我,问我有没有关系从涉县天铁钢厂买出脱硫渣,价钱都是马某乙,袁某给我说的,因脱硫渣不同价格,有一百多余元一吨的,两百多元一吨的,及三百多元一吨的,我之前从未接触过脱硫渣所以价格我都不知道。马某乙、袁某一起到我住的地方给了我四十万元,让我找关系,从天铁钢厂购买脱硫渣,他让我能开多少脱硫渣的票就开多少,后我收他肆拾万元钱,保证三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星期就能开出脱硫渣的票。我收了钱后,在石家庄待了两天就回四川省绵阳老家了。我收了钱后,就没有见过马某乙等人,但是马某乙经常给我打电话,询问脱硫渣的事办的怎么样了,我一直找借口拖延。以购买脱硫渣的名义诈骗的犯罪动机是想骗点钱花。2、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共五次,内容分别为:2014年5月28日第一次供述:去年7、8月份的一天,当时我和周某在桥西区东里村住着,他们马某乙、袁某来了,我也不知道是谁借了谁的钱,还是他们在还我们的钱,反正当时是有40万元钱的事,钱是我老公周某收的,条子是袁某、马某乙他们写的,上面写上了我的身份证号,我看了一眼,大致内容是收到多少多少钱。后来周某在上面签上了他的名字。2014年6月6日第二次供述:我知道周某没有能力给马某乙办成“脱硫渣的事”,马某乙给周某40万时我认为是和周某一起做生意的,具体做什么生意我不知道。我问过他这四十万元是做什么的,他说你一个女人家别管这些事情后来我就没有问过了。因为袁某总给我打电话要钱,我就把手机号换了。2014年10月25日第四次供述:我在2013年7月底,去四川省绵阳市周某的老家找周某的时候看见他开一辆红色起亚轿车,当时我看见车牌照是冀A的号码,我就问周某车是哪来的,周某对我说是他自己买的,我问他买车钱是哪来的,周某对我说不让我管。然后我也就没有再问,这辆车具体是什么时间、和谁在什么地方买的我都不知道。2015年1月5日第五次供述:我不知道周某是否做过生意,周某也没有说过他是否做过生意。我不知道周某是否有能力帮别人办脱硫渣的事,周某曾经多次给我说过他认识河北省好多领导。我也没有见过他说的那些领导。马某乙给周某钱时我在场,当时是袁某和马某乙一起来的,袁某拿着一个红色的布袋子给了周某。周某收马某乙和袁某的钱之前在吃饭的时候听他们说是让周某给他们找关系弄脱硫渣。我没有承诺过能给对方开出脱硫渣销售票。周某收到马某乙给的钱时给马某乙打过欠条,收条上的内容是马某乙他们写的,周某签的字。我没有看到过收条上的内容。周某收了钱的两天内每天都外出,我问他去干什么,周某也不告诉我,后来周某总是说让我去保定玩两天,然后我就去保定玩,两天后我就从保定回到石家庄,期间我给周某打电话问他干什么去了,周某说他回四川绵阳老家了,我因为周某回四川绵阳不告诉我和他生气,后来周某说让我到四川绵阳找他去。周某收了钱后,马某乙、袁某到我们的住处找过周某,当时周某已经告诉我他回四川绵阳老家了,但是我没敢告诉马某乙、袁某,我怕周某拿了他们的钱跑了,正好周某说让我去四川绵阳去找他,我正好去找他把事情问清楚,所以我就对袁某、马某乙说周某去给他们跑脱硫渣的事情了。因为周某拿了马某乙40万元钱走了,我特害怕,所以暂且先糊弄马某乙说周某去给他跑脱硫渣的事情了。周某向袁某要过烟,说是要办事的时候用,后来袁某就到我们的住处给周某送了一条中华牌香烟,其他不知道。我没有向袁某、马某乙要过任何物品。前几次笔录中我说我不知道周某给马某乙和袁某办脱硫渣的事是因为我害怕这40万说不清楚,就没有敢说这件事。3、被害人马某乙陈述共两次:2013年12月16日第一次陈述:2013年春天我通过袁某然后接触的徐家疃村郝平均,再认识他闺女郝某某和他女婿周某,在今年7月20日周某给袁某打电话说:“咱们一块做点生意吧”,袁某叫上我一块去了周某家,郝某某说:“咱们一块做点生意吧”,郝某某又说:“邯郸涉县天铁钢厂有脱硫渣,我们那里有关系,卖给你们点脱硫渣你们要不要”,郝某某说:“如果你们要得话我们按260元一吨卖给你们”,我和袁某说:“可以”。郝某某和周某他俩说:“你们先拿40万元,我们到钢铁厂去给你们开票,三天内把票给拿回来,如果拿不回来就把40万元现金退给你们”。后来我和袁某就同意了。过了几天周某带上我和袁某到邯郸涉县天铁钢厂看了看,我们到了钢铁厂内周某说这堆货都是我的。8月6日上午在石家庄我和袁某当着郝某和马某甲给的周某和郝某某。郝某某和周某又说:“三天内把票给我和袁某拿回来,如果拿不回来40万元现金退给我和袁某”。8月9日上午我和袁某到周某家去拿票,周某、郝某某都没有在家,袁某就给郝某某打电话,郝某某说:“我和周某有点事,过半月就回去了,放心吧,我和周某回去就把票给你们了”我和袁某一直等,等到9月2日周某给袁某打电话说:“叫上马某乙你们到邯郸涉县吧,你们到了我也就到了”。我和袁某到了给周某打电话,电话老是关机,我和袁某一直住了20天也没有见周某,后来我和袁某就到钢铁厂去找周某,厂子的人谁也不认识周某,也没有任何业务,我们感到是被骗了,回来我们就找周某、郝某某,哪也找不到他,后来我们就来报案了。2014年12月29日第二次陈述:为了脱硫渣的事跟周某、郝某某我们见了六次面,第一次是在周某家见的面,在场的有袁某、郝某某、周某和我,我们见面就是谈是否能开出厂家的脱硫渣销售票,还有就是价钱必须在300元以下。第二、三、四次见面也是在周某家,还是我们这几个人,还是谈论开脱硫渣销售票的事情。第五次见面还是在周某家,在场有晓陆、郝某某、周某、郝某和我,还是开出厂家的脱硫渣销售票,这次郝某在场是让他起到一个见证人的作用。脱硫渣市场价约300元每吨。周某说保证谈到每吨300元以下,他是否和别人谈过价格我就不知道了。周某保证说能买到5万吨脱硫渣。这40万元就是让周某购买脱硫渣的货款。4、被害人杨某陈述:我被周某骗了71000元钱,听说周某被你们刑警队抓了,我来报警。2014年5月份的时候,周某到我家和我说他现在正在做麦冬药材的生意,从他老家四川绵阳进上药材往保定安国送,现在他的资金有点紧张问我能不能和他一起做这个麦冬药材生意,当时我也没有多想就说可以,然后他说你投资71000元钱做就行,进货送货都不用我管,我当时挺相信他的,毕竟我们认识4、5年了,平时看他为人挺忠厚老实的,我就没有多想分三次共给了他71000元钱,后来听说周某因为诈骗别人的钱被你们刑警队抓获了,我才想我也被周某骗了,我就来你们刑警队报警了。5、证人杨某证言:我和周某一起去买的车,在西三庄街与北二环旁边的润丰4S店购买的,用我的身份证登记的。当时买完车之后,周某开着车把我送到了干活的工地,他就开车走了,具体他去哪了,我不清楚,过了一两天后周某让我开车送他回四川绵阳老家,在回家的路上我们闲聊时,我问周某买车的当天将车放哪了,因为在买车之前周某说他买车之后将车放在停车场两天,就回老家,所以我在路上问了他一句将车放在了什么地方,他说放在了永辉超市的停车场了。6、2014年1月23日第一次证言:我来反映周某和郝某某诈骗我的合伙人马某乙40万元钱的事情。2013年6、7月份,灵寿县慈峪镇徐家疃村的郝平均(我媳妇家一个远亲,叫他叔叔)给我打电话说用用我的车,去阜平接他儿媳妇回来,顺便说说孩子别闹离婚,我当时没事,就开我自己的车和郝平均、另外还有我的朋友马某乙,我们三人去阜平接他儿媳妇,他儿子当时坐长途车也去阜平,我们到了郝平均的儿媳妇家,他儿子郝江涛说了半天好话,人家也不回来,没办法我、马某乙、郝平均、郝江涛四人开车就回来了,郝平均、郝江涛到家后,郝江涛说他在市里打工,现在没地方去,要去市里他二姐郝某某家,我和马某乙当时没说什么就开车拉他到石家庄东里村他二姐家租住的房子,在他二姐家,经郝江涛介绍,我们才认识了他二姐郝某某,二姐夫周某。我就和周某、郝某某聊天,周某问我们做什么生意的,我说:“我和马某乙在井陉开硅石矿,正在办证”。周某说:“现在证不好办。”我说:“我们曾弄过一阵子脱硫渣,但是现在没关系弄不到了。”周某一听说:“我中央有关系,可以从邯郸涉县天铁钢厂给你弄5万吨脱硫渣。”然后我俩互留了电话,我们就走了。第二天,周某、郝某某两人都给我打电话说:“我们都联系好了,我给你弄脱硫渣出库票,你给我钱。你们有没有那么多钱?”周某、郝某某两人就这样几乎每天给我打电话,我因为郝某某是郝平均的二女儿,算是个亲戚,就放松了警惕,感觉这事情有钱挣,找到马某乙看能不能凑够1000万,买下这5万吨脱硫渣。然后我们找朋友托关系,借贷,手头凑到了1000万元。7月中旬的一天,周某打电话说涉县天铁钢厂的脱硫渣都搞定了,有时间去看看验验货。我开车和马某乙去石家庄东里村接的周某,我们三人上高速到涉县天铁钢厂,我和马某乙跟着周某,到钢厂路边空地,周某指着堆放的脱硫渣给我们说:“这就是我的货,你给了钱,三天后给你出库票,你就可以拉了。”当天我们回来后。周某、郝某某跟我联系问我什么时候给钱,我对他说能不能先给票,我们先拉,然后给钱,他们说不行,并且还说先给40万现金当货款。2013年8月5日马某乙准备好了40万元现金,我为了保险起见,8月6日我找到郝某(他是郝某某的姐夫,他媳妇是郝某某的亲姐姐),让他当个见证,因为郝某当时在正定打工,我和马某乙接他的时候,我又给在正定的朋友马某甲打了个电话,让他也一起去。然后我们四人到石家庄周某的租住地,当时郝某某也在,我们六个人在屋子里交接的钱。然后马某乙把手提袋放在桌子上,拿出4捆百元现钞,10万元一捆,总共4捆,一共40万元现金。周某接过钱后给了郝某某,郝某某把钱收了起来,当着大家的面,周某给我们打了个收条,内容是:今收到袁某、马某乙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元)。落款:2013年8.6号落款人:周某。2014年6月9日第二次证言:郝某某给我打电话主要是说认识很多大领导(梁斌省组织部长,XXX政法书记)给你办脱硫渣的事没有问题,还让我给她送过去一条中华烟和两瓶剑南春酒,她说是给领导送礼。7、证人郝某证言:2013年8月6日上午袁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干什么呢,我说在正定建筑工地上班呢,然后他和马某甲开着车过来拉的我,先到的袁某家,到了后马某乙也在他家,然后袁某就和我说了找郝某某他们办事的事情,准备去给他们送钱,然后我们就一起去了石家庄市郝某某和周某的住处,当时他们是租的房子,到了他们家后郝某某和周某都在家,见了面以后他们就开始谈他们弄“脱硫渣”的事情,说好先给周某和郝某某40万让他们先去办这个事情去,给了他们每捆为十万元人民币共四捆,周某把钱收起来了,郝某某在旁边帮腔说:“放心吧,我们不会骗你们的,肯定能给你们办成”完了后周某给袁某他们打了一张字条,具体字条的内容我不清楚,当时他们说的是三天之内把“脱硫渣”的票给袁某和马某乙开出来。给钱以后第二天袁某给我打电话找不到郝某某和周某了,后来袁某又到正定接上我到石家庄郝某某她们的住处,发现郝某某和周某都不在了,问了问房东,房东说他们已经走了,这时候袁某和我说是不是郝某某把咱们骗了,我当时还不相信,这时袁某和我说周某给他打的条写的周某的名字,身份证号是郝某某的,这样我估计是被郝某某他们骗了,后来袁某找我给他写过一个证明,就是证明他们给郝某某钱的经过。8、证人马某甲证言:我就记得周某说关系都运作好了,拿过来钱就给你开票,不拿钱就不给你办,给了钱3天就能开票拉货。别的说不上了。好像他们说妥后,马某乙拿着个袋子,袋子里有4捆钱,都是10万元一捆的,总共40万元。马某乙把钱给了周某,周某给马某乙打了个条,条的具体内容好像是今收到马某乙、袁某现金40万元。9、证人赵某证言:我们的脱硫渣4、5年前对外销售过,最近2、3年都没有往外销售过了,现在都是供我们厂自己用,我不认识周某,也没有听说过这个人和我们公司有任何业务往来。10、郝某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2013年8月6日我、马某乙、袁某、马某甲四人拿现金40万送到周某郝某某,周某郝某某收到现金40万元说三天内把涉县天铁脱硫渣票给你,三天给不了票,40万现金退回,你们放心吧,骗不了你。11、马某甲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2013年8月6日,我们四人一同去,周某、郝某某家中,我亲眼看到马某乙,袁某二人将四捆人民币40万元交给周某郝某某,周某、郝某某2人接过钱,并保证3日内给马某乙,袁某二人脱硫渣,如办不到退还现金40万元人民币。12、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经过: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裕西刑警队民警唐虎、汪显刚,使用秘密手段技术侦查定位,于2014年5月28日16时50分许,在石家庄市鹿泉市铜冶镇南铜冶村一民房内将周某、郝某某二人抓获归案。13、户籍证明:周某,男,1967年5月9日出生。郝某某,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案发时二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4、郝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15、扣押决定书:扣押被告人周某赃款两万两千元。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周某有关系,能买到脱硫渣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马某乙4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做药材生意,骗取被害人杨某7100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时辩称自己不知道,也没有参与周某诈骗被害人马某乙的辩护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被害人马某乙陈述,证人袁某、郝某、马某甲证言之间相互可以印证,证实周某、郝某某在周某没有能力购买脱硫渣的情况下,以购买脱硫渣为由收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40万,郝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其明知周某没有能力购买情况下,帮助被告人周某隐瞒事实,骗取被害人马某乙的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故被告人郝某某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诈骗杨某71000元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郝某某在与周某共同实施诈骗过程中,配合周某实施诈骗行为,且没有分的赃款,故其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某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依法退还给被害人马卫海、杨永强。(其中退还被害人马卫海18683.65元,退还被害人杨永强3316.35元)。三、被告人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张香国人民陪审员  赵子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