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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48年5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户,广东省吴川市人,户籍所在地:广州市,住吴川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7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被告人文某某,男,汉族,1948年10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休户,广东省吴川市人,户籍所在地:广州市,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于2015年2月6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决定对被告人文某某取保候审。辩护人康某某,吴川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文某某及其辩护人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吴川市吴阳镇吴阳街二路经营影音店。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从一陌生男子处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700多套淫秽光碟,并将购进的淫秽光碟放在其经营的时代音像店内销售。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共贩卖出三套淫秽光碟,获利约28元;被告人文某某也贩卖出2张淫秽光碟。2014年10月28日17时许,湛江市治安支队对被告人李某某影音店进行查处,当场查扣了淫秽光碟1460张,并将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抓获。经湛江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小组鉴定,1460张光碟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4、辨认笔录;5、到案经过;6、湛江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6、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位于吴阳镇吴阳街二路的时代音像店一直是李某某负责经营,且店内所贩卖的淫秽光碟亦是李某某本人购进,被告人文某某只是从中协助经营,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上述公诉意见符合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该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案情,与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所销售出去的淫秽光碟数量不多,对社会危害不大,且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两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某、文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文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从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影音店扣押的1460张淫秽光碟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冲代理审判员  刘敏英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千惠附相关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