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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彭良梅与殷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良梅,殷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1059号申请人:彭良梅,女,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六安市。被执行人:殷福利,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六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良梅与被执行人殷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3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款项100000元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全部未能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裕执字第010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