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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文停与陈伟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停,陈伟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刘文停,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蔡县蔡沟乡粮所家属院54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304133314。被告陈伟峰,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上蔡县蔡沟乡开陈村24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510163311。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停与被告陈伟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文停负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