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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袁某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均城,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洁琼,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甘文义,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备芳,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为与被上诉人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观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袁某2009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三名子女由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配,被上诉人分得了住房、商铺、汽车、征收补偿款等财产。上诉人主张双方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时,考虑了被上诉人需要抚养三名子女,故分割财产时女方分得了较多财产,具有合理性,被上诉人抚养多名子女的情况依常理应是双方当初协商分割财产的重要基础。2013年10月10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否定上诉人与其中两名子女黄某甲、黄某乙具有亲子关系。至此,上诉人知道了被上诉人协议离婚时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欺诈签订协议的情况,上诉人有权撤销该离婚协议。关于上诉人撤销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上诉人2013年10月10日知悉鉴定结论后,即于2013年11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权利行使的期限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在理解上应当与法律保持一致。由于本案涉及分割的财产数量较多,价值较大,原审法院对于涉及的多处不动产均未进行价值评估,二审直接处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观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黄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辉辉代理审判员  陈俊松代理审判员  侯巍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