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伟与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王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1年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王蕾,男,1981年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李伟与王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伟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自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二年的申请时效期间内应当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坤奇审 判 员 殷 力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