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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与余仕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余仕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912号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21号。负责人施隆荣,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余仕梅,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余仕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