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昌启诉被告王真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昌启,王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保字第190-1号原告:刘昌启,男,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王真龙,男,汉族,住宜宾县柏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启诉被告王真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真龙位于柏溪镇南兴大道阳光花园金沙苑房屋价值186000元的部分,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昌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真龙所有的位于柏溪镇南兴大道阳光花园金沙苑房屋价值186000元的部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