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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胡建村、王根与李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村,王根,李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901号原告:胡建村。原告:王根。被告: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村、王根诉被告李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村、王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胡建村、王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