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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1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吴春春与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539-1号申请执行人:吴春春被执行人:吴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春春与被执行人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达成和解协议,但吴涛给付5000元后拒不履行,申请人吴春春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涛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涛拘留15天。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涛银行、房产局、车管所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春春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春春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吴春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姬 梅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