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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某乙,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址在石榴镇梅北村新村房屋一座,由原、被告双方各自亨有一半产权。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于2015年4月2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被执行人应由原、被告双方各自亨有一半产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漳浦县国土资源局,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该执行通知书已送达,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浦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雪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