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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山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金石国际大酒店、沈卫祥与沈卫祥、黄东哺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金石国际大酒店,住南通市崇川区85号中南汇泉国际广场。负责人:陈昱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彩英,公司职工。被告沈卫祥。被告黄东哺。被告张德余。被告郭载宏。被告申玉林。被告田琴。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军,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金石国际大酒店与被告沈卫祥、黄东哺、张德余、郭载宏、申玉林、田琴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金石国际大酒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金石国际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 阳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