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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振生与高得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生,高得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张振生。被告高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生诉被告高得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晓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