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振生与高得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生,高得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张振生。被告高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生诉被告高得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晓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