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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周子希、卜越兵、易桂珍与吴桂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越兵,周子希,易桂珍,吴桂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卜越兵,女,住湖南省石门县,系周子希之母及法定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周子希,女,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易桂珍,女,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吴桂周,男,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子希、卜越兵、易桂珍与被执行人吴桂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8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桂周已给付了申请人赔偿款10000元,余下赔偿款双方约定了期限。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喻自力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朱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