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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执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于爱学、边红燕交通肇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爱学,边红燕,窦廷军,赵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588号申请执行人于爱学,女,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申请执行人边红燕,女,1990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窦廷军,男,1953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赵相利,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申请执行人于爱学、边红燕申请执行窦廷军、赵相利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9月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5157.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95157.91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7)临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