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魏星与新余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星,新余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魏星,男,1979年3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带花,新余市渝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余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胜,该公司经理。被告新余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秋林,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麟,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星与被告新余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余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星撤回对被告新余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星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秋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松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