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谈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80号原告:谈某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王某乙,男,住址同上。原告谈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谈某甲诉称:原、被告相恋后于1987年12月15日在广德县桃州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88年12月16日生育一女王某丙。由于双方性格原因,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考虑到女儿小,就一直忍让,而被告毫不悔改。近年来,被告与原告争吵时,还多次殴打原告。因此,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同被告离婚。王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恋后于1987年12月15日在广德县桃州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88年12月16日生育一女王某丙,已成年。由于双方性格原因,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因此,原告方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同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又生育了一女,应当说相互之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应当倍加珍惜,虽然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事务出现不和,但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谈某甲主张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由于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希望原、被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共同努力,教育好子女和建设好自己的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谈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