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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松申请陈春东等侵权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松,陈春东,刘喜波,郑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565号申请执行人马松。委托代理人马立辉。被执行人陈春东。被执行人刘喜波。被执行人郑桂华。马松申请执行陈春东、刘喜波、郑桂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8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松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88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