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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胡某。被告覃某甲。原告胡某诉被告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杜雪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覃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覃某乙(曾用名覃亮亮、覃映红)。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无端猜疑、辱骂、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心带来巨大伤害,且双方自2013年1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覃某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胡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原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家庭情况。证据三、鄂十溪丰结字第0708067号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四、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覃某乙的事实。证据五、丰溪镇普岭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婚生女覃某乙出生后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的事实。证据六、2015年3月14日丰溪镇卫生院B超检查报告单一份,拟证明原告没有怀孕的事实。证据七、QQ上网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曾言语侮辱原告及原告长辈的事实。被告覃某甲口头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夫妻间只是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误会,偶尔有些言语冲突,但不影响夫妻感情,且我们一直都有联系,夫妻感情很好,故不同意离婚。被告覃某甲未向法庭提交支持其抗辩理由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知道自己的QQ号密码,且部分聊天内容不真实。本院认为,该证据仅能证实昵称为“爱人的(”的QQ号码向原告及原告长辈发了带有侮辱性质的信息,但不能证实该信息系被告本人所发,且该份证据为单一证据,原告方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覃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近几年,原、被告双方均在外务工,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偶而发生争执,但夫妻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五堰支行;账户号:17×××33-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代理审判员  杜雪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皋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