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贺田中与双峰县双鹰烟花鞭炮制作有限公司、双峰县雄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田中,双峰县双鹰烟花鞭炮制作有限公司,双峰县雄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贺田中,农民。被执行人双峰县双鹰烟花鞭炮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梓门桥镇黄马村。被执行人双峰县雄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天青街206号。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贺田中申请双峰县双鹰烟花鞭炮制作有限公司、双峰县雄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462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贺田中案款9597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现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双执字第31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伟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