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叶春与王文通、杨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王文通,杨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455-1号原告叶春。被告王文通。被告杨凌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与被告王文通、杨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春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已全部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春撤回对被告王文通、杨凌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福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