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蔡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78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翁梅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