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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蔡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78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翁梅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