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海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与江苏省睢宁县蔬菜良种繁育中心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江苏省睢宁县蔬菜良种繁育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海执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培轩,该研究所所长。被执行人:江苏省睢宁县蔬菜良种繁育中心法定代表人:胡浩,该公司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买卖玉米种欠款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01)海经初字第98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省睢宁县蔬菜良种繁育中心所有的位于睢宁县城西八一路建筑面积为271.07平方米的房产一宗(证号为A-02-01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刘 程 百度搜索“”